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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爆红的“芬太尼”究竟是什么

2026-01-22 05:27:49 作者 admin 阅读 8788
一夜爆红的“芬太尼”究竟是什么

据新华社报道,当地时间12月1日晚,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向中外媒体表示,中美双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合作,包括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控。中方迄今采取的措施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中方决定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并启动有关法规的调整程序。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已列管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两种芬太尼前体。

一时间,“芬太尼”受到广泛关注,那它到底是什么呢?

衍生物卡芬太尼效能约为吗啡的10000倍

据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刘志民教授撰文介绍,芬太尼是迄今发现的最强效的阿片类药物,其等效镇痛效应是吗啡的约100倍,而此后研发的一些芬太尼衍生物及地下实验室合成制造的“策划药”(新精神活性物质,或称“实验室毒品”)较芬太尼作用还要强大。

在芬太尼的衍生物中,3-甲基芬太尼的作用和毒性较海洛因强1000倍,几毫克即可致命。

另一种衍生物卡芬太尼的效能约为吗啡的10000倍,是目前世界上最强效的阿片类药物,规定只能用于大型动物麻醉。

由于芬太尼可通过皮肤、粘膜吸收,因此,此类物质中毒不但发生在滥用者中,而且可发生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处置或接触芬太尼类的工作人员中。美国和加拿大都有执法人员在处置芬太尼过程中发生接触性中毒并紧急送医抢救的事件。

多由地下实验室非法制造

目前有多种芬太尼类物质出现在非法毒品市场。

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估计,2012年至2016年间就有超过12种芬太尼衍生物进入毒品市场。毒品市场流行的芬太尼类尽管有流失的处方类药用芬太尼,但绝大多数是地下实验室非法制造的,包括列管和尚未列管的“策划药”。

据UNODC报告,2012年至2016年间,在东亚、欧盟和北美地区出现了17种芬太尼类物质,但当时仅乙酰芬太尼一种被列入了国际管制。

1974年被成功合成的卡芬太尼,直到2018年3月才被UNODC列入管制。此前,2017年3月,我国已先行将卡芬太尼列入管制。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列管了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两种芬太尼前体。

芬太尼类物质也可作为药用

国家药监局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市场上批准的医疗用芬太尼类药物包括: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这些药物用于诱导和维持麻醉,在复合麻醉中与其他麻醉剂合用。

在中国2013版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13种芬太尼类物质被列入管制。

更多的芬太尼类物质并未作为药用,而是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

滥用非常容易导致死亡

刘志民介绍,尽管芬太尼在临床上(医疗环境下)使用是安全的,但滥用或娱乐性使用含此类物质的毒品则是极其危险的,非常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因呼吸中枢抑制而导致的死亡。

致死的原因除了这些物质本身药理学特点外,还在于毒品市场流行的芬太尼衍生物往往出自地下实验室,其实际成分、纯度、含量都是未知数,由于加工制造过程和工艺都极不规范,因此即使是一批药的不同药片之间的药物含量差异也非常之大,加之滥用者随意改变摄入方式、剂量等危险方式吸毒,都是致命因素。

UNODC的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有63632人死于吸毒过量,创下历史最高纪录,比上一年增加了21%.这主要是因为与芬太尼和芬太尼类似物等医药类阿片相关的死亡率上升,涉及该国19413人死亡,是2015年的两倍多。有证据表明,加拿大也受到影响,2016年有大量吸毒过量死亡涉及芬太尼及其类似物。

在北美洲以外的区域,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影响相对较小。在欧洲,海洛因和吗啡等阿片剂继续占主导地位,但该区域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涉及芬太尼类似物的死亡案例。

观察

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国际监管缘何跟不上?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

“第三代毒品”由来

根据“三代毒品”的概念,“第一代毒品”一般指被列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的物质,大概分为三类,分别是阿片类、可卡因和大麻。这三类物质被认为是“传统毒品”。

“第二代毒品”主要是列入《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管制的物质,也可归纳为三大类,分别是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镇静催眠药和致幻剂,列入该公约管制的物质绝大多数是化学合成的。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继上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后,出现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学结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修饰,或药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中间产物,由此产生“策划药”性质的一些毒品。

除化学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质,还包括一些植物来源的、具有成瘾潜力的物质。

平均每年增长20%以上

由于滥用问题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非常关注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

目前列入联合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的物质共有250种左右,但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700多种,而且种类、数量仍在不断增加。而现有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机制和程序,难以在短期内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实施有效的国际列管。

实际上少数国家于2009年前后,才开始陆续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报告至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以每年平均20%以上的速率增长,呈一种“爆炸式”增长势头。截至去年底已达700多种,远远超过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

国际公约列管程序繁琐

然而,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国际监管却遭遇尴尬,因为这些物质尚未被前述两份国际公约列管。

“我认为绝大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都应列入联合国毒品管制公约,不同类别、级别进行管制。”这是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网络科学家成员、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副所长刘志民的建议。

之所以未被列管,原因之一是受限于联合国法律框架和列管程序。

2015年3月,刘志民曾随国家禁毒办组织的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第五十八届麻醉品委员会。这届麻委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各国提议联合国列管的13种物质。

从程序上来说,每种物质都要经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54个成员国的审议,且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可能被列管。但是由于其中一些物质,具有比较广泛的工业用途,有些国家认为这些物质被管制后,会影响正常工业或药用使用。所以在第五十八届麻委会上,提议联合国列管的13种物质中,仍有3种未被通过。

刘志民认为,不应将列管和使用对立起来。吗啡和绝大多数镇静催眠药都被列管,但是并未因此而影响临床使用。而新精神活性物质不被国际列管,其后果是,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国际间的非法生产、制造和贩运,这必然导致人群中的滥用问题愈演愈烈。

南都记者 吴斌 吕春荣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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